(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農委會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農委會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四)年齡逾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第三點第一項至第六項及第八項所列條件之一者。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週轉金採循環動用者,貸款期限最長一年。
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為配合政府輔導及培育農業青年人力政策,並協助壯年農民持續從農,支應青壯年農民從農所需資金,
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之「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訂定本要點,重點摘要如下:
★ 青年:最高保證九.五成 ★ 壯年 : 依本基金最高保證成數表
★ 青年:基本費率為年率0.1%;提供擔保品部分費率為年率0.05% ★ 壯年 : 依本基金保證手續費率表
(一) 適用對象:一般青農。(註:專案輔導青年農民係適用500萬元額度5年貸款期間免息方案,故不適用本次新修規定)
(二) 新貸戶:109年3月1日起之新貸案件,累計撥貸金額在200萬元以下,貸款期間前5年,利率為0%;5年屆滿後,再依所定貸款利率(目前為0.79%)繳息。
(三) 舊貸戶:109年3月1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該日貸款餘額在200萬元以下,自該日起算,最長5年,利率為0%;借款人無須提出申請,貸款經辦機構會自動將借款人符合前開額度部分,其貸款剩餘期間5年以內之貸款利率由0.79%調降為0%。
(一)申請對象:符合農委會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所定營運困難(以農委會公告之產業或事業逕為認定),且符合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所定適用對象之青壯年農民。
(二)提供新舊貸戶貸款免息補貼:
新貸戶:於110.6.3至110.12.31止新申請紓困貸款者,至111.6.30止,免息。
舊貸戶:於110.6.3尚有舊貸餘額(含109年紓困)之案件,自110.6.3至110.12.31止,免息。
(三)免息補貼申請:
新貸戶:請於110.12.31前向原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舊貸戶:舊貸案件無須另行申請。
本基金協助提供符合紓困辦法營運困難且經農委會利息補貼的青壯年農民,於利息補貼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